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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分配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分配 基于信义义务的制度方法 提要 优先股跨越了股权与债权的边界。股债融合中股权与债权经济利益状态的趋同、组织法与合同法权利行使机制的交叉,带来了股东间复杂的利益竞争。优先股合同权利空间或是被组织挤压,或是在组织中膨胀,合同与组织陷入双重失序。优先股是股不是债,优先股合同权利的边界应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划定。作为标准的信义义务制度匹配了金融工具创新以及公司法的授权性,其关键在于法官通过何种方法适用模糊的法律标准以及切入复杂的商事交易。通过董事决策程序引导、控制公司决策的公平性,是信义义务司法审查中首要与核心的方法论。结合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也可能通过计算分析和判断。由是,回应股债融合中的利益竞争,提升对信义义务制度的微观适应,一种可能的路径在于: 程序层面,对公司治理中决策过程的认知从法律行为语境下的格式规范进化到商事交易语境下的程序公平; 计算层面,在定量裁判思维下重新认识公司价值计算的意义。 关键词: 优先股 信义义务 商业判断规则 整体公平 司法审查  引言     因应个性化的公司融资与治理需求,以合同手段重新架构公司的利益、风险与控制权分配格局,正在成为我国公司实践中的重要方法。通过合同安排,将股权的各项财产性、治理性子权利分离并重新组合,扩张或限制股权的某些权能,形成了不同于传统普通股的股权或股份类型。作为其中的典型,优先股以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为核心,并往往伴随在某种条件下回购股权的回赎权、转让股权时强制其他股东一同出售所持有股权的领售权、占据公司一部分董事席位以及针对公司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优先权利的合同约定。优先权利相对固定了投资者的风险收益,使公司中的一部分股权开始摆脱风险负担、剩余索取的公司法图景,被注入了债权的元素。     优先股合同权利的行使潜藏着合同中的背信弃义与组织中的剥削压制的可能。我国公司法未能对优先股合同权利行使中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竞争问题作出有效回应。比较法上,信义义务制度是处置股东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但该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并不成功。分类表决无法延伸至实质的优先股安排,况且其关乎公司的行动自由,适用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应当适用于优先股,同时受制于回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