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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

美国行政机关的法规 法规的意义和性质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第551节把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法规(rule)和裁定(order)。裁定是裁决(adjudication)的结果,凡是法规以外的一切最后决定都是裁定。 法规和裁决的区别,类似立法和司法的区别。这种区别,传统上从两个方面观察:以时间为标准和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前者以大法官霍姆斯(Justice Holmes)为代表,认为司法的目的是对于现在或过去的事实,按照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调查、确认并强制履行其责任。立法着眼于未来,制定新的规则,适用于它管辖范围内的全体人或部分人,以变更现状。后者以首席法官伯格(Chief Justice Burger)为代表,认为法规是对某一广泛集体全体成员普遍适用的规则,裁决是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的决定。 法规的分类 立法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规,它具有和法律相同的法律效果。 解释性法规是没有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规,它只具有说服力量。 法规的法律效果 实体法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规。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国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效果相同。 程序法法规的效力,应区别是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而不同。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程序法法规是立法性法规,效力和法律相同,上面所说的各种效果都能适用。没有法律授权所制定的程序法法规,从技术观点而言是解释性法规,效力和解释性法规相同。 解释性法规的效力和立法性法规不同,因为制定解释性法规没有法律的授权,所以这种法规不具有和法律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