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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Investment Advisor

代理投票顾问的兴起与争议 1.背景 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the Advisor’s Act)第206(4)-6条,投资顾问必须采取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代理人的投票符合其客户的最大利益。由于必须采取相应政策,行使每一位委托人的投票权,这给投资顾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他们不希望维持评估所有管理层和股东提案所需的人员编制水平或资源。将这项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代理投票顾问公司被视为减少这种经济负担的最有效方法。 此外,投资顾问有一项信义义务,即制定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代理投票指引,而这种利益冲突通常发生在投资顾问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即投资顾问的客户可能持有经济利益,或者投资顾问为发行人同时提供其他咨询服务时。SEC发布了指引,允许投资顾问根据第三方代理投票顾问的投票指引履行职责,以避免冲突。 然而,随着代理投票顾问影响力的增加,围绕其在代理投票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也产生了巨大争议。 批评者通常认为,代理投票顾问在投票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使得投资顾问过分依赖代理投票顾问公司的投票建议。另一些人则指责代理投票顾问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来提供他们的投票建议,他们使用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作为他们建议的依据。还有一些人担心,代理投票顾问经常陷入利益冲突,损害了投资顾问对客户的信托责任。 事实上,两家投票顾问公司ISS和Glass Lewis的确占据了这一行业的97%市场份额,这显然加剧了这些担忧。作为对这些担忧的回应,SEC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在进行全面审查,研究联邦代理投票规则如何改进代理投票顾问的建议。 2.兴起与限制 2004年,SEC就投票顾问公司发出了两封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这两封信极大地推动了投票顾问公司的兴起。 第一封信于2004年5月27日发给一家叫Egan-Jones的投票顾问公司,第二封信于2004年9月15日发给ISS。概况来说,这些函件指出,投资顾问可以根据独立的第三方投票顾问公司的意见,履行其对客户的信托义务,以充分通知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方式进行投票。 2004年5月SEC发给Egan-Jones的信件假设,第三方投票顾问公司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尽管它可能就公司治理问题向发行人提供建议,并获得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付费(显然存在利益冲突)。信中还列出了依赖投票顾问公司...

美國聯邦證券法律:簡介

      美國規範證券市場的法規,除聯邦制定的相關規定外,還有各州訂定的證券法令。此外各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市場自律組織的規章,在法規領域亦具重大意義。 立法背景       美國聯邦政府於 1933 年前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法規尚未完備,當時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受各州民、刑事法規及各證券交易所的自律規章所規範。此後於 1929 至 1933 年間,股價暴跌約 85% 以上。因股市崩盤過程中,諸多舞弊情事造成重大損失,引起投資大眾極度不安,因此要求控制證券市場的呼聲日起。為重建投資人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政府對證券市場的操縱活動進行全面的調查,並於 1933 年、 1934 年分別制定 “1933 年證券法 ” 及 ”1934 年證券交易法 ” 。制定該法目的為:第一,   要求公開向大眾募資的公司,   需向投資人真實反映其營業狀況、其股份出售的情形及投資風險;第二,公平對待每位股東,且以投資人的利益為首要考慮目標。 聯邦證券法律 Securities Act of 1933 1933 年證券法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934 年證券交易法 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 1939 年信託契約法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1940 年投資公司法 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 1940 年投資顧問法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Protection Act of 2010 2010 年多德 - 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of 2012 2012 年 JOBS“ 約伯斯 ” 法案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Part 200 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