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考林电商股价
公司简介
1996年成立的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Mecox Lane,下称“麦考林”)于2010年10月登陆纳斯达克,在美国出售11742857股ADS,每股发行价为11美元。麦考林曾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家赴美上市的电子商务公司,因此有“电商第一股”的称号,并受到华尔街热情追捧,麦考林上市首日上涨56.91%,收报17.26美元,股价最高是市盈率的150倍。
案件过程
2011年6月2日,原告提交了合并且经过修改后的起诉状,对被告分别作出如下指控:
指控麦考林公司违反美国证券法第11条款;
指控个人被告(董事会成员,首席财务官)违反美国证券法第11条款;
指控承销商违反美国证券法第11条款;
指控其中三个自然人作为麦考林公司的控制人,违反了证券法第15条款。
法院分析
是否驳回起诉
法院在依照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则第12(b)(6)条款,裁决是否驳回起诉的时候,需要假设原告诉状中所指控的事项属实(仅仅是假设,不代表确认或者认同);因为在这个阶段,法院所关注的并不是原告能否最终赢得诉讼,而是关注原告是否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其所主张的法律救济。而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则第12(b)(6)条款,原告的诉状需要提供足够的事实性描述,以确保这些描述本身足以说明原告的法律救济主张是可信的,如果原告的诉讼对事项的描述不够充分,仅仅是让人可以想象或者推测出原告的法律救济主张是合理的,那么这个诉状就有可能被法院驳回。法院在裁决是否驳回起诉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原告诉讼所描述的内容外,还会考虑原告诉状所依据的一些信息和文件。
证券法第11条款
若指控被告违反证券法第11条款,原告需要在诉状中阐明被告的证券登记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该文件存在重大的不实陈述(untrue statement of material fact);
该文件对法规要求必须披露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material omission);
该文件对避免误导而需要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只要原告能够指出被告的证券登记文件存在重大不实陈述或者遗漏,并不需要阐明这些不实陈述或者遗漏是属于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就可以指控被告,因为被告对证券登记文件负有绝对的责任(absolute liability)。对证券发行公司而言,只要证券登记文件存在重大不实陈述或者遗漏,哪怕属于过失(innocent misstatement),也需要承担绝对责任(virtually absolute liability);其他被告(如投行,会计师,律师等)如果要进行抗辩,则要承担举证责任说明其已经尽到勤勉义务。这个抗辩又称为勤勉义务抗辩,仅适用于非证券发行公司被告,对于债券发行公司而言,由于负有绝对责任,不允许采用该抗辩。
证券法第15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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