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并购信息披露
公司简介
2003年5月成立的分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Focus Media Holding Ltd. , 下称“分众传媒”)主要包括三大经营分部:户外数字广告网络(Digital Out-of-Home Advertising Network)、移动广告网络(Mobile Handset Advertising Network)和互联网广告服务网络。分众传媒于2005年7月13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发行价美股17美元,1ADS等于1个普通股,首次公开招股共发售1010万股ADS,IPO融资金额超过1.7亿美元,上市后股价曾经超过美股60美元,总市值曾经一度超过80亿美元。
案件过程
2007年9月27日,分众传媒公布了其2007年第二季度的业绩公告(简称927公告),也包括了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半年累计业绩数据。
2007年9月27日,分众传媒还召开了投资者电话会议,其间公司管理层明确提到了公司面临毛利下滑的情形。
2007年11月1日,分众传媒向SEC提交了F-1/A表格(股份发行的注册登记资料,主要是招股说明书),以便开始该公司的第二次公开招股工作。
在第二次公开募股中,分众传媒以每股64.75美元的价格共发行了1350万股的股票。
本案的集体诉讼原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那些在分众传媒第二次公开募股中购买了股票的投资者,二是那些在2007年9月27日到2007年11月19日这段期间在公开市场购买了分众股票的投资者。
本案的被告包括分众传媒及其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瑞银证券美国公司,花旗环球市场和美林证券。
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条款: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20(a)条款;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10(b)条款,和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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