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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ocal Test

Unocal 测试 1985年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的Unocal v. Mesa Petroleum Co. 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它奠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 要约收购的限制 美国国会于1968年通过了《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对要约收购加以限制。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要求取得目标公司5%以上股票的个人或团体披露其身份及意图;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假如要约只收购部分股票,则收购方不得采用先来先得的收购方式,而必须按意愿出售股票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收购。 要约收购防御措施的司法审查 商业判断标准(business judgment rule):法院推定董事会的决定是具有商业合理性的,而要推翻这种推定,必须由原告举证董事会有违诚信,具有欺诈或者没有掌握充分的信息就盲目决断。这一标准非常有利于董事会。 完全公平标准(entire fairness standard)需要由董事会举证其采取的对抗措施非但程序公正(fair dealing),而且确定的对价也公正(fair price)。这样一来,董事会的措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Unocal测试(Unocal test):第一步,对要约收购采取抵抗措施的董事会必须证明“合理相信收购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有效的经营活动构成威胁”。为此,董事会要证明采取抵抗措施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以及其在采取措施之前已经经过调查,掌握了充足的信息。第二步,董事会还需要证明:根据收购具有的威胁程度,其为抵抗收购采取的措施具有合理性。假如董事会能够满足以上两项证明要求,其采取的抵抗收购的措施就将受到商业判断标准的保护。 分两步走的Unocal测试被称为“双叉测试”(two-prong test).这两支叉分别是:合理相信收购构成威胁,以及对抗措施与威胁成比例。Unocal测试后来成为判断包括“毒丸”在内的收购防御措施是否合法的标准。 Revlon规则是指在出售公司之际,董事会负有为股东们寻求最佳交易方案的义务。

美国法规

美国行政机关的法规 法规的意义和性质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第551节把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法规(rule)和裁定(order)。裁定是裁决(adjudication)的结果,凡是法规以外的一切最后决定都是裁定。 法规和裁决的区别,类似立法和司法的区别。这种区别,传统上从两个方面观察:以时间为标准和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前者以大法官霍姆斯(Justice Holmes)为代表,认为司法的目的是对于现在或过去的事实,按照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调查、确认并强制履行其责任。立法着眼于未来,制定新的规则,适用于它管辖范围内的全体人或部分人,以变更现状。后者以首席法官伯格(Chief Justice Burger)为代表,认为法规是对某一广泛集体全体成员普遍适用的规则,裁决是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的决定。 法规的分类 立法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规,它具有和法律相同的法律效果。 解释性法规是没有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规,它只具有说服力量。 法规的法律效果 实体法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规。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国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效果相同。 程序法法规的效力,应区别是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而不同。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程序法法规是立法性法规,效力和法律相同,上面所说的各种效果都能适用。没有法律授权所制定的程序法法规,从技术观点而言是解释性法规,效力和解释性法规相同。 解释性法规的效力和立法性法规不同,因为制定解释性法规没有法律的授权,所以这种法规不具有和法律相同的效力。